诚实信用原则与出资期限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在公司成立前全额缴纳认购的股款。对于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的存量公司,若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五年,需在2027年6月30日前调整至五年内并修改公司章程;已缴足或剩余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
非货币出资的评估与合规性
股东可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股权、债权、数据及网络虚拟财产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但需满足可货币估价、依法转让等条件。非货币财产必须依法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财产不得作为出资。此外,有限责任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的新增资本也需在变更登记后五年内缴足。
注册资本真实性审查与异常情形处理
公司登记机关对注册资本异常情况(如认缴期限超过30年、注册资本超10亿元或其他明显不合理情形)需进行综合研判,结合经营范围、股东出资能力等因素评估合理性。若认定出资期限或注册资本异常,可要求公司调整并上报省级监管部门。涉及国家利益或重大公共利益的存量公司,经批准可按原期限出资。
信息公示与登记联络员制度
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方式及日期等信息需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司设立时需备案登记联络员,负责与登记机关的联络工作,确保沟通有效。联络员可由法定代表人、股东等担任,变更后需30日内办理备案。
过渡期安排与法律责任
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为过渡期,存量公司需在此期间逐步调整出资期限至合规范围。未按规定调整的,登记机关可要求其在90日内整改,最终期限不得超过2027年后的五年。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将面临补缴责任及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需承担虚假出资金额比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