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税务体系下,“白条”入账通常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核心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等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需要税前扣除,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为什么“白条”不被认可?
定义模糊且无法律效力: “白条”通常指来源不清、格式不规范、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税务规定的自制凭证、收据等。它本身不是一个法律或税务术语。
无法证明交易真实性: “白条”缺乏必要的要素(如开票方信息、纳税人识别号、项目明细、开票单位盖章等),税务机关难以核实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不符合法定凭证要求: 主要要求:发票! 对于绝大多数生产经营活动(如采购货物、接受服务、支付给境内单位款项等),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特别是增值税发票)是税前扣除的核心凭证和首要要求。
其他法定凭证: 特定情况下可以用完税凭证、财政票据、自制凭证等替代,但“白条”不在此列。
哪些凭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发票(重中之重):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
财政票据: 如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特定费用(如学费、过路费、捐赠票据等)开具的、由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
完税凭证: 如支付境外的款项、缴纳的税收(如印花税票、完税证明)等。
分割单: 存在共同负担费用等特定情况时使用。
其他符合规定的凭证: 企业内部凭证: 仅限用于非外部交易性质的内部成本费用,例如: 合理且规范的工资薪金发放凭证(工资单、银行流水、个税申报记录)。
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表。
按一定标准分配计算的内部成本、费用(如制造费用分配表)。
按规定计提且实际支付的准备金、预提费用。
收款凭证(特殊情况): 仅限于支付给个人(自然人)且每次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通常按次500元)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款项。 金额小: 每次支付金额较小。
收款方为个人: 对方是个人经营者(未办理税务登记)。
交易真实: 收据应注明收款方姓名、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信息。
法院判决、裁决、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开具的铁路运输票据(如货运票、行李票等)。
中国航空集团及其所属航空运输企业开具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航空货物运输运单等。
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企业开具的邮费收据等。
使用“白条”入账的风险
不得税前扣除: 相关支出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导致企业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税务处罚风险: 可能被认定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面临税务行政处罚(罚款)。
查账风险提高: 大量非合规凭证入账会增大被税务稽查选中的概率。
被认定为虚列成本费用、偷逃税的风险: 如果“白条”对应的是虚构支出或虚增成本,将构成偷逃税行为,面临更严厉的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总结与建议
核心原则: 对外经营交易的支出(支付给单位或个人经营者),务必索取合规发票。发票是税前扣除的主流凭证和法定要求。
内部事项: 企业内部发生的非交易性支出(工资、折旧、摊销等),可以用规范、完整的自制凭证,但需结合银行支付记录、个税申报等佐证。
小额零星例外: 支付给个人的小额零星支出(500元以下),可以用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收据信息必须完整真实。
其他特殊情况: 应使用对应的法定凭证(财政票据、完税凭证等)。
避免白条: 严格杜绝来源不清、要素不全、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白条”入账。
汇算清缴注意: 汇算清缴结束前未能取得合规凭证的支出,必须做纳税调增处理。
寻求专业意见: 遇到特殊业务或难以判断凭证是否合规时,建议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或直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一句话结论:绝大多数情况下,“白条”不具备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法律效力。为确保税务合规和降低风险,企业应坚持要求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其他法定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